某出版公司与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角逐纠纷案— — 电影名字正当性用的司法断定
文学艺术创作鼓励自由表达。电影名字一般短小精炼,是对电影内容的高度概 括,公众有借助相同的名字创作不同电影作品的自由。即便电影名字被注册为商标, 也不可以阻止别人正当用与其相同的电影名字,不然将导致不适当的垄断。但文学创 作的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用别人作品名字仍可能构成侵权。网游与影视剧 虽处于不同范围,但在消费对象上有很大的重合。有肯定影响的网游名字可以受 到反不正当角逐法的保护。《使命召唤》是原告知名游戏的名字,涉案电影英文名字 《THE GUNMAN》原译名为《狙击枪手》,上映前被更名为《使命召唤》。被告的涉案宣 传行为表明其用具备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导致了混淆。故其“使命召唤”作为电 影名字是对原告知名游戏名字的不正当用,构成不正当角逐。本案获评2018年 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常识产权案例、2018年度上海常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加大常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0)》。
原告某出版公司开发《CALL OF DUTY》游戏。该游戏于2003年开始在美国发 售,并于2012年7月独家授权国内公司在中国运营网游《CALL OF DUTY Online》,中文名字为《“使命召唤”在线》。
2013年底,原告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及第41类电影制作等上分别注册了“使命召唤”商标。由被告某制作公司翻译、 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具备境内影院发行放映权的电影《使命召唤》(THE GUNMAN) 于2015年9月18 日在国内上映。原告觉得,各被告未经许可,将“使命 召唤”商标用作电影的中文名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涉案电影的海报和预告片 中用“使命召唤”艺术汉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擅自将原 告知名系列游戏的中文名字用作涉案电影中文名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角逐;被告 在《使命召唤》官方微博中宣传的内容构成不真实宣传。故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停 止侵权、某电影发行公司及某制作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某电影发行公司及某制 作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成本70万元。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辩 称,“使命召唤”不是作为商标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涉案游戏没知名度,电影 发行和放映与游戏商品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范围,不构成不正当角逐。被告某制作 公司辩称:其译制的片名为《狙击枪手》,公映时改名为《使命召唤》,其并不知情。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其经案外人合法授权在网络进行传播,不应承担有关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涉案电影在电影海报及预告片中用 了与原告一模一样的“使命召唤”美术字,并在互联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美术 作品享有些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原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可以延及电影名字的使 用,被告某发行公司用“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字并未侵害原告对“使命召唤” 享有些商标权。游戏与影视剧均已成为版权生态链条中的要紧环节。某发行公 司将涉案电影更名为“使命召唤”并不是是一种巧合,且已经使有关公众产生混淆 和误认,是攀附原告知名游戏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角逐。综上,判决被告某 发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宣判后,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