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单位
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2、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3、确认依据
依据《中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国家级有关政策讲解。
4、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与华侨、出国职员的结婚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应在黑龙江行政地区内
2、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5、当事人双方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最近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证件。
办理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根据初审—受理—审察—登记的程序办理。
1、承办人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承办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察。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察处置表》和结婚证。
3、承办人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毁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置,重新填写。
4、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根据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名字、出过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与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察处置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名字的,应当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获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
5、承办人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方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能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状况。
6、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公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