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债权人代位权规范有什么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国内的代位权规范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含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不是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点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可以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倚赖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为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一般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地方,享有需要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达成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只具备程序意义,而且具备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实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我们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我们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倡导权利。这种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是债权人我们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成效归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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