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人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是受案范围、争议不是该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申请超越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需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渠道,但并非所有些劳动争议案件都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劳动仲裁的申请主体需要是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假如申请人不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那样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觉得其不拥有主体资格,从而不予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需要是争议的直接参与者,且争议的内容与其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假如申请人不是争议的当事人,或者与争议没直接的利害关系,那样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其申请。比如,某职员替同事申请劳动仲裁,因其并不是争议的当事人,所以申请将被拒绝。
3、争议内容不是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处置是其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这类争议一般包含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假如争议内容不是这类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4、争议不是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是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假如申请人向没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前,需要确认自己所在区域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并向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提出申请。
5、仲裁申请超越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假如申请超越了时效,且没暂停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准时知道并遵守有关的申请时效规定。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需要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申请受理的要紧依据。假如申请书格式不正确、内容不完整,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需要,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可能不予受理。为了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在筹备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时,需要仔细阅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筹备。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公告书:
是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是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他们当事人倡导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他们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暂停。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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