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概念、量刑
《刑法》讲解: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员工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些,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两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是关于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构本钱罪需要拥有以下几个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员工”,包含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行政职员和其他业务职员;
2.行为人推行了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员工借助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别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员工以为别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别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主如果指公司、企业的员工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同意别人主动送予的财物。这里的“为别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含别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含别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达成方面看,为别人谋取利益,包含已为别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假如非法收受别人财物,没借助职务之便或者没谋取利益,不构本钱罪。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本钱罪。本款在罪状表述上,只原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具体数额标准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案件实质状况,通过司法讲解解决。对纳贿数额不大的,可通过其他方法处置。
对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的处罚,本款依据纳贿数额的大小分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